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突飛猛進,越來越多的農民憑借自己的努力獲得了城鎮戶口成為了城市居民,但與此同時一些問題也漸漸浮現,兒女成了城里人,而父母卻還是農村戶口,擁有著宅基地,然而老人百年之后,其兒女是否有權對農村父母的房屋進行繼承呢?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突飛猛進,越來越多的農民憑借自己的努力獲得了城鎮戶口成為了城市居民,但與此同時一些問題也漸漸浮現,兒女成了城里人,而父母卻還是農村戶口,擁有著宅基地,然而老人百年之后,其兒女是否有權對農村父母的房屋進行繼承呢?對于宅基地繼承問題,金土地小編有如下幾點解決建議。
小編認為,是否可以具體設計出這樣一種制度:針對繼承人不符合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情形,首先明確宅基地和地上建筑房屋屬于兩個獨立的權利,繼承人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取得所有權,可以對該房屋行使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但并不當然取得該宅基地的使用權,除非是繼承人符合宅基地申請相關規定的,同時,因為對該房屋下的土地并無使用權,導致繼承人對該房屋的占有、使用應受到合理的限制,這就可能存在幾種情況:
第一種是繼承人愿意折價將房屋出賣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其他符合條件的村民或者外來者,且該外來者符合進入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條件,由該村民或外來人員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和該宅基地的使用權。
第二種是在沒有人申請宅基地時,該繼承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該宅基地,并向該繼承人支付一定的金額,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如果該繼承人將房屋出租或進行其他盈利性活動,則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要求其支付一定的金額,作為占用宅基地所使用的對價;如果繼承人沒有將房屋出租或用作其他收益,也不愿返還給集體經濟組織的,那么,可以先由其無償占有該房屋和宅基地的使用權,但其不能改變宅基地的用途。
還有一種是有符合條件的人申請宅基地(且集體經濟組織中無其他空余宅基地)時,繼承人愿意折價賣房屋當然好,如果不愿意則應對占有宅基地支付相應使用費;如果出現申請人愿意支付房款而繼承人又愿意支付宅基地使用費時,建議從宅基地保障基本生活的目的出發優先考慮申請人的意愿,繼承人有義務交還宅基地,當然仍可要求對地上房屋價值進行支付。
金土地小編認為,宅基地作為我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必不可少的生存資料,對其進行規范和保護是很有必要的,而且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耕地被用來建設商品性住房和農村分配宅基地。同歸對宅基地規定的細化,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對耕地的占用,而且也是繼承法的規定,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得以統一。
【參考文獻】百度文庫《宅基地繼承所面臨的問題與解決方案》
未來持續更多的土地消息,金土地陪您持續關注。
請支持獨立網站,轉載注明出處。www.kingland119.com
201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