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期關于農業相關政策的不斷出爐,金土地小編注意到網友們十分關心農業保險條例,為了讓網友更簡單快捷地了解農業保險條例,金土地小編進行了歸納總結,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為了規范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農業保險的法規《農業保險條例》于201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1、“政策性”定位明確
《條例》第三條指出,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和協同推進的原則。
2、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
為使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支持措施規范化、制度化,條例作了如下規定:一是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二是對符合規定的農業保險由財政部門給予保險費補貼,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三是鼓勵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四是對農業保險經營依法給予稅收優惠,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信貸支持力度。
3、保護農業保險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
條例總結農業保險發展的實踐經驗,側重于保護投保農戶的利益,針對農業保險業務的特點,對農業保險合同和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規則作了如下規定:一是為保持農業保險合同的穩定性,規定農業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而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二是為保障受災農戶及時足額得到保險賠償,規定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受損情況,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且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根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三是為保證定損和理賠結果的公開、公平、公正,規定農業生產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和理賠結果予以公示。四是為合理確定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規定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擬定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并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4、農業保險經營風險管理
條例高度重視防范農業保險經營風險,為確保農業保險依法合規經營,真正發揮支農惠農作用,條例作了如下規定:一是規定保險機構應當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內控制度,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及風險應對預案,其償付能力以及農業保險業務的準備金評估、償付能力報告編制應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二是為切實保證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依法使用,規定禁止以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虛假理賠、虛列費用等任何方式騙取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三是對違反條例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參考文獻】
[1]新浪網《 新<農業保險條例>發布及政策解讀》
[2]本文觀點摘自藥品咨詢網《農業保險條例》專家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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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