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等八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的意見》明確,公共服務項目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國有農用地的使用權人,可根據取得土地的權利類型,分別采取承包租賃、轉讓、出租、抵押等方式經營管理。
近期,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林業局、銀監會聯合印發《關于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完善公共服務項目用地政策,規范推進國有農用地使用制度改革。《意見》明確,對可以使用劃撥土地的相關公共服務項目,除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外,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
《意見》指出,根據投融資體制改革要求,對可以使用劃撥土地的能源、環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養老、教育、文化、體育及供水、燃氣供應、供熱設施等項目,除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外,在自愿的前提下,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支持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使項目擁有完整的土地產權,增加其資產總量和融資能力。同時,完善國有企事業單位改制建設用地資產處置政策。適應國有企事業單位改革要求,事業單位等改制為企業的,其使用的原劃撥建設用地,改制后不符合劃撥用地法定范圍的,應按有償使用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符合劃撥用地法定范圍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請按有償使用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
《意見》明確,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可根據取得方式的不同,分別辦理國有農用地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授權經營使用權登記手續。國有農用地的有償使用,嚴格限定在農墾改革的范圍內。國有農用地的使用權人,可根據取得土地的權利類型,分別采取承包租賃、轉讓、出租、抵押等方式經營管理。
《意見》強調,嚴格國有土地開發利用和供應管理。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開發的區域,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供應國有土地,用于與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土地使用權實行與出讓土地使用權同權同價管理制度。工業用地可采取先租后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供應標準廠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農墾國有農用地使用權擔保以試點的方式有序開展。
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人表示,《意見》的出臺,是改革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決定性作用的重大舉措。《意見》的實施,將對促進國有土地資源全面節約集約利用、更好支撐和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發揮重大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