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和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要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月16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標志著我國耕地占用稅條例將上升為法律。
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和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要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月16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標志著我國耕地占用稅條例將上升為法律。
耕地占用稅并非新開稅種。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決定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征收耕地占用稅。2007年,國務院對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進行了修訂,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稅收政策,提高了稅額標準,縮小了減免范圍,加大了耕地占用稅征收力度。經過多年改革與完善,耕地占用稅制度已經比較健全,運行比較平穩,將條例上升為法律的條件和時機已經成熟。
《征求意見稿》明確,制定耕地占用稅法,是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重要步驟,有利于進一步完善耕地占用稅制度,增強其權威性和執法剛性,有利于進一步發揮稅收調節作用,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加強土地管理,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有利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征求意見稿》共18條,基本延續了現行條例的規定,同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稅收征管實際,對一些具體條款規定進行了適當調整,并吸收了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征求意見稿》明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同時增加了關于“建房”的解釋條款,如將農田水利設施占用耕地“建房”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
為了適應耕地數量、質量、生態并重保護要求,在稅法中體現對優質耕地的保護,《征求意見稿》在保留基本農田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的適用稅額可適當提高的基礎上,又明確提出,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優質耕地,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作為保護基本農田的補充。
在稅收優惠方面,《征求意見稿》根據從嚴保護耕地的原則,基本延續了條例的優惠政策,只增加了個別關系國計民生、公益性較強的減免稅項目,如增加了對水利工程的減免稅,并進一步明確了減免權限和相關管理規定。
基于耕地占用稅征管與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聯系緊密,《征求意見稿》對土地、農業、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稅務機關征稅作出明確規定,增加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農業、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稅義務的規定,并明確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核查耕地占用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后,辦理供應建設用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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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兩部門就耕地占用稅法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