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廈門市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廈門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廈門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從2017年1月26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規定,房屋征收實行區人民政府包干負責制。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作為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各區房屋征收部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依法取得征收批準,并經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公告后,方可實施征收行為。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補償安置標準對被征收人依法進行補償安置,被征收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辦法》規定,區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征收批準文件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征收范圍確定后,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和廈門市土地房屋征收信息網公布征收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裝修及增加附屬設施以及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等。
《辦法》規定,區人民政府發布房屋征收公告前,應當將確定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市國土房產局備案;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論證,論證后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同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和廈門市土地房屋征收信息網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15日。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應當及時予以公布。
《辦法》規定,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當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期限內向區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意見;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應當向市國土房產局提出申請,市國土房產局應當根據規定舉行聽證。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聽證意見情況,修改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辦法》規定,征收公告發布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單、選定辦法、期限等相關事宜。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5日內,通過自行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上述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3日內采取搖號或抽簽等隨機方式選定。參與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3家,并應當邀請被征收人代表,鎮(街)、社區組織代表及公證機構參與監督和公證。
《辦法》規定,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區房屋征收部門或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收回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權屬證書或批建手續;房屋被征收后,區房屋征收部門或征收實施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土地房屋權屬注銷登記,并為被征收人申請辦理產權調換房屋的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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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廈門出臺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