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土地實行公有制,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城市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并且農村的土地是不允許流轉給城市人口的,那既然我國土地都是實行公有制,為什么城里人卻不允許“購買”農村的土地呢?
按照大多數學者的說法,我國目前大多數土地問題的根源都來自于“城鄉二元的土地制度”,也就是說,城市土地為國家所有,農村土地為集體所有。這一點在《土地管理法》中也有詳細的說明。
拋開我國“城鄉二元的土地制度”不說,若一個國家實行土地公有制,對老百姓來說,就是指一切土地資源都收歸國有,個人只能夠享有有限的土地使用權。從國家的角度來看,土地資源從某種程度上可以劃分為各級政府部門,由各級官員負責管理。
而在我國“城鄉二元的土地制度”下的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實行權利的主體是村委會等村民組織。所以當土地歸“集體所有”時,問題就開始出現了。由于相關制度的不完善,再加上現代人對于明晰產權的需求,最終農村土地從集體所有到被劃分為農民個體上,從這個層面上看來,農民個體就成為了其使用土地的“主人”,所以我們可以說,農村人“擁有”土地。
在我國“城鄉二元的土地制度”下的城市土地的權利制度是很清楚的,即所有權屬于國家,土地使用權則幾乎已經落實到了個人。但是個人對于城市土地的使用權是有償并且有使用期限的,期限一般為40-70年。
說了這么多大家就要開始質疑金土地小編了,以上這些我們都知道,但是為什么會導致城里人不能夠“購買”農村土地的呢? 其實關系可大了,以上小編闡述的“城鄉二元的土地制度”下的農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所有權,使農村人和城市人之間出現了一條分界線,也就是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大約在90年代初期,城市戶口享有就業、教育等許多方面的福利,導致大量的農村人涌入城市,成為城里人,但如果成為城里人后還依然享有農村的土地,那么勢必造成更多的糾紛,為了防止 “外人”來不斷的“稀釋”個人所占有的農村土地,禁止城里人“購買”農村土地也就變得合情合理進而合法了。
【參考文獻】
360個人圖書館《建國以來,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的變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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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