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儲備制度是土地招標、拍賣或掛牌制度的產物,《土地管理法》中有規定:“對于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出讓國有土地”。這樣特色的“市場制度”奠定了目前土地市場的格局。“招拍掛”的土地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由此,土地儲備制度也就應運而生,只有完成了收儲手續的土地才具有“招拍掛”資格。
一、儲備土地必須是國有建設用地
我國土地按所有權劃分可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對于集體土地,國家必須先轉為國有土地才可進行土地儲備,主要手段是對集體土地進行征收并實行補償,補償的目的是為了使土地的權屬關系清晰,即將土地使用權收國有。
二、理論上,儲備土地是經由儲備機構收儲的土地
儲備土地必須經過征拆補償,而土地儲備機構的主要工作是組織土地征拆補償,因此土地儲備機構需要足夠的資金才能進行土地儲備。土地儲備資金的來源有三種:一是財政撥款,二是土地收益基金,三是銀行貸款或其他融資及相關利息。其實征地的主體本應是地方,再由地方委托土地儲備機構行使業務職能,但由于進行土地儲備需要大量資金,導致地方不能撥付儲備機構啟動資金,轉由其他方墊付,使儲備機構名存實亡。儲備機構可向銀行抵押儲備土地貸款,但土地儲備貸款只能用于土地收儲,不能挪做他用,限制了地方的發揮。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部分地區由地方成立融資平臺,架空儲備機構,挪用貸款,由此看來我國土地儲備制度的執行和規范還是任重道遠。
三、儲備機構位列國家土地儲備機構名錄之中
并非所有收儲單位都稱之為儲備機構。是否能夠辦理土地儲備證可以很好的區分土地儲備機構和一般融資平臺。而只有進入國土部門建立土地儲備機構名錄的儲備機構才能辦理土地儲備證。
以上就是成為儲備土地的一些必要條件,金土地小編認為,儲備土地就是一位“準新娘”,之前的收儲手續等是“相親”的過程,儲備土地進行“招拍掛”出讓后,“準新娘”就真正的為 “人婦”了。
【參考文獻】
和訊新聞網:《前世與今生:土地儲備機構及融資政策演進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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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