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99年至2015年,這17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總額約27.29萬億元,年均1.6萬億元。另據財政部統計,2016年1~7月全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累計約1.73萬億元,同比增長12.1%。結合當前土地市場態勢,到今年年底,全國土地出讓收入總額累計有望超過30萬億元。
對于巨額土地收入的使用去向,由于較少有地方政府公布,公眾難以知曉詳細情況。加之近年來頻有政府官員在土地出讓環節上因貪腐涉案,有關“土地賬本”如何公開的討論從未間斷。
據統計,從1999年至2015年,這17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總額約27.29萬億元,年均1.6萬億元。另據財政部統計,2016年1~7月全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累計約1.73萬億元,同比增長12.1%。
結合當前土地市場態勢,到今年年底,全國土地出讓收入總額累計有望超過30萬億元。
土地收入多歸地方政府
這筆巨額資金歸誰所有?答案也很直白:絕大多數劃歸了地方政府。
蔣省三、劉守英等著的《中國土地政策改革》提及,土地出讓金是1989年開始征收的,當時規定,在進行必要扣除后,中央與地方4:6分成。但是由于無法核實土地的開發成本,中央所得很少。從1994年至今,出讓金不再上繳中央財政,全部留歸地方,于是,土地出讓金收入成為地方政府預算外收入的主要來源。
考慮到1994年我國開始推行分稅制,地方財政與中央財政分成比例調整,地方財力實際上受到擠壓,支出壓力開始加大,彼時將土地出讓收入劃歸地方也應是權衡之后的決定。
在1994年8月底召開的全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會議上,一位時任國務院高層指出,土地交易的收益分配是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收益屬于國家……對國有土地收益一定要明確為國家所有,屬于資產性質,應由財政專管,??顚S?。國有土地收益歸國家,但在土地收益的使用上,可以按有關規定,歸地方政府支配,以利于城市基礎設施等建設和發展。
這種“收入全歸地方”的政策一直延續至今,并衍生出當下地方土地財政的問題。
前述《中國土地政策改革》一書中稱,地方政府對建設用地的出讓與資金使用支配余地大,土地出讓收入成為籌措城市基礎設施資金的重要渠道。地方政府不僅壟斷了建設用地的“賣地權”,而且對于越來越豐厚的土地收入有絕對的支配權。
朱镕基曾批示“賣地收入首先要用于安置拆遷戶”
錢歸了地方政府,但怎么使用的?與收入數據較為公開透明相比,目前很少有地方政府公布這筆收入的支出詳情。
幾年前,某重點城市高層曾表示,將加大公開透明力度,土地出讓金等各界普遍關注的公共性資金必須公開。但時至今日,仍未見到相關舉措出臺。
更甚者,現在地方政府連這種“表態”都少見了。
其實,關于怎么使用這些錢,中央也一直有相關政策和規定。
《朱镕基講話實錄》第一卷中曾披露,1994年6月,時任建設部部長侯捷向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朱镕基報送《關于請求解決城市拆遷安置住房建設專項貸款資金的緊急報告》,反映各地舊城改造規模大幅度增長,拆遷過渡周轉用房嚴重不足,希望中國人民銀行安排5億元的專項貸款,用于沈陽、哈爾濱、上海等10個問題比較突出城市的拆遷安置住房建設。
在該報告上,朱镕基批示:城市拆遷應該有計劃、有步驟,量力而行。現在有些城市不顧后果,大量賣地,大量拆遷,置拆遷居民于不顧,這樣搞下去會影響社會穩定。賣地收入首先要用于安置拆遷戶,要國家來背這個包袱是背不起的。
近年來,中央政府也不斷出臺規范地方土地收入支出的規定。如財政部早在2007年發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就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其他還包括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農業土地開發,10%用于農田水利建設,以及10%用于教育資金等。如果按此執行,就意味著地方要拿出超過一半的土地收益來用于民生工作。
不過,上述規定是否得到認真貫徹執行也是一個問題。
不公開存隱患
2012年,現任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韓俊曾在《農民日報》發表文章指出,土地收益的分配明顯向城市傾斜,2011年土地出讓金收入已超3.15萬億元,到2011年10月末土地出讓收益三農支出只有1234億元。
韓俊表示,在符合國家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要把更多的非農建設用地留給農民集體開發,要讓農民直接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
地方政府不公開賣地收入的具體去向,導致民眾乃至人大機關無法對其履行監督職責。可能產生的一個后果就是錯位:不應該支出的項目得到了錢,而本應該投資的項目可能沒有獲得資金。
2015年6月28日,審計署發布《國務院關于2014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指出,土地出讓支出中違規用于彌補行政經費、對外出借、修建樓堂館所等7807.46億元;征地拆遷中,一些地方和單位少支付補償17.41億元,編造虛假資料等套取或騙取補償10.57億元。此外,一些地方土地出讓收支核算不夠規范,有8358.75億元滯留在財政專戶或直接坐支;有的地方為支持經濟發展,減免或返還土地出讓收入7218.11億元。